典當須知
時間:2011-09-29 15:55:49 來源:辦公室 作者:
1、當物評估 本行采用現值評估法,由專業評估師進行價值評估或雙方協商定價;價值較高的物品,亦可由權威部門鑒定評估。 2、當金的支付和當期的確定 當金支付一般按評估價格的50%給付,變現率較高的當物可支付至評估價值的90%。本行設定當期最短為5天,最長為6個月。經雙方同意,即可續當。 3、典當費用和利息 典當收費包括綜合服務和利息兩部分。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按典當金額4.2%;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按典當金額2.7%;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按典當金額2.4%,大宗業務的收費面議。典當當金利率按人民幣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再續當和回贖時計收。 4、當物保管 當物應雙方當面清點、簽封。本行對當物有妥善保管的責任、當物在典當期內發生遺失、損壞的(自然損壞除外),本行按有關規定賠償。 5、贖當和續當 典當期滿,典當者持當票及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向本行辦理回贖手續,并支付當金和利息。委托他人回贖須持當票和原典當者的身份證及授權委托書。 典當者到期贖當有困難,可持原當票及有關證件到本行申請,辦理續當手續。同時需結清上一典當期的綜合服務費、利息和續當期間的綜合服務費。 6、絕當 典當物品如超過約定當期5天,典當者既不回贖,又不續當,視作自動放棄回贖權即為絕當。本行對絕當物品依法享有處置權。 7、當票掛失 當票是典當者回贖當物的重要依據,不得偽造、變造、涂改。如有遺失應及時持本人身份證并提供典當的有關信息到本行辦理掛失手續。如果未及時掛失而造成損失的由當戶自行承擔。 8、本行義務 本行按有關規定為當戶保密,保證當戶所當物品當期內的安全。 9、注意事項 (1)客戶必須具有當物的所有權,必須本人親自辦理且年滿18周歲。 (2)當物在約定的當期內可以提前回贖,但已付費用不再退回。 (3)當期贖當或超過當期5天續當,每天加收逾期期間典當金額0.5%的逾期服務費。 (4)回贖時應當面驗清當物,離柜后本行概不負責。 10、下列情況本行不受理典當 (1)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典當的物品; (2)未滿18周歲的自然人和部分或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3)典當物品來路不明,有權不清的; (4)典當物價值不足人民幣壹百元的; (5)因鑒定、保管等原因無力承當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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