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在典當中如何運用
時間:2021-11-25 14:21:50 來源:莊慶強 作者:中國商報典當融資導報
一提起公證,可能很多企業都覺得是多此一舉。因為曾經有很多典當行的朋友跟我不止一次地表達過這個意思。公證對典當來說是一件非常有用的保護傘,尤其是利用固定保全證據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所謂固定保全證據,其實就是利用電話錄音、保存傳真文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在訴訟前對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依法進行事先的收存、固定或保管,以保持該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的措施。
而當事人為了證明自己行為的真實性,以確定應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應承擔的民事義務及責任,就需向有關機關提出必要的證據來證明其合法、真實性。但是由于受主觀或客觀因素的影響,如證人可能死亡,或出國定居,也可能由于證人對當時發生的事件遺忘或記不清;有些證據經過一段時間后可能會滅失、變形或被破壞失去證明力;有些物品可能變質、腐爛或被自然耗掉;書證可能被篡改;視聽資料可能被抹去,而失去價值等等,證據保全公證恰恰是為了可能由于上述的情況發生,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設置的一項保護措施。
按《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書》是法律文書的一種,但也只有經過公證后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才是符合直接向法院提出進行強制執行的司法文書,其他沒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法院是不與受理和直接執行的。
所以,典當行在辦理貸款合同時,雙方辦理抵押登記后,再辦理一下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最好。如此處理,是為了出現死當后,在當戶又不配合的情況下,立刻按程序啟動強制執行,就會在積極利用司法手段保護自身利益的同時,又可以盡快做到減少時間成本,使利潤最大化。同時,此舉還避免了因審判帶來的利息、費用是否合法保護,是否全部計算等等不確定的因數??傊怯邪倮鵁o一害的。
但在辦理合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時,要注意首先必須明確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過程分雙方共同辦理的合同公證、辦理強制執行公證后的取得“執行證書”兩個階段。一旦當戶違約不贖當,典當行持第一次雙方辦理的公證書,單方向原公證處申請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書。只有第二次辦理的公證書(執行證書)在法律上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其次要注意,公證處或典當行將第二次辦理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送達給當戶,索取回執。第三要注意,典當行持第二次辦理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和回執,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另外,合同中必須明確具有“本合同經公證后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的字樣,這是原則條件,一點都不能少;合同中必須有“一旦單方違約,當事人另一方可以單獨向公證處申請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字樣,這是先決條件(否則,一旦當戶不配合你,你就無法單獨一方向公證處申請第二次公證了);合同中必須有:債務人一旦違約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還要有關于強制執行公證書送達和回執的內容,這是典當行履行通知義務的憑證,沒有回執法院是不受理的,這一般都是由公證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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